共享单车变卖
⑴ 那个因共享单车破产,父母坐牢,惨遭女友抛弃的丁伟,现状如何
2016年时,国内处于共享经济风口,一时间相继出现各种共享产品。比如,共享单车,便是其中重要一环。
继摩拜、ofo风靡后,于南京出现第三家共享单车——盯盯单车。它的创始人历尽人情冷暖。
父母因非法融资被判入狱,自己经营的共享单车,因资金链断裂而宣告破产,之后又遭女友无情抛弃。
对于丁伟而言,他并没有真正失败,我相信不久的将来,丁伟便可以从头再来。听完本文讲述后,你们有什么样的感想呢?欢迎大家留言,与笔者一起讨论!
⑵ 共享充电宝被破解,国人的素质真的无法提高吗
这个问题就比较直白了,不得不承认目前国人的素质确实是有点差。为什么我不说很差呢!这个是因为相比较而言不之前已经好多了,在共享单车出现之前,所有关于免费试吃,免费体验等等不需要自己花钱就能得到的东西都是蜂拥而至,甚至出现一些没有得到或者为了抢位置排队大打出手的人。很简单的一个列子就是自助餐,刚推出的时候说随便吃,那家伙真的浪费的比吃的多。
可想而知如果是收入百万千万以上的人群,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出行代步工具,不需要或者很少去骑单车搭地铁,不要说免费就是给他们钱他们也不太愿意去,这就是处于不同阶层人的需求不同。还有类似高速公路发生车祸,一些群众去哄抢翻车司机的货物,警察到现场也是无能为力,这个事情的根本原因就是在于对应这一部分群里而言随便什么东西只要能拿回自己家对他们来说都是一种改善。
最后,共享单车设计缺陷说了这么多用户素质低下的主观原因,不得不提共享单车本身设置的缺陷,比如有些单车只有一个解锁密码,单车锁容易被破坏这些也给有那种想占小便宜的人提供的实施行动提供了便利,如果设计能够改进弥补这些已经出现的问题,我想也可以减少相当一部分不文明行为。
⑶ 那个玩“共享单车”破产,父母坐牢,被女友甩的丁伟,现状如何
中国古话总是在告诫我们,在任何时候都是要居安思危的,因为你并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到底哪一个先来,你也不知道现在的你还拥有一切,但明天是不是就会变得一无所有。所以我们有时候就会常说一句话,叫做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说的就是当一个人一无所有的时候,他就什么都不怕,什么都可以豁出去。但是当一个人拥有的越多,也就越怕失去。
就拿现在的很多有钱人来说,其实他们比一些普通生活的民众还是辛苦和努力,我们看到的一直都是他们光鲜亮丽的一面,但是他们背后的努力和艰辛是不为人知。
甚至对于他们来说,他们更加的惧怕失去一切,因为他们并不知道自己是不是还有这样的勇气重新开始。毕竟由俭入奢容易,但由奢入俭却是难上加难啊。
虽然前路看起来十分的迷茫,但是丁伟从未放弃过希望,他总是想各种法子挣钱,想要再积累创业的资本来证明自己。
现在的丁伟,汲取着所有人对他的善意和鼓励生活着,无论前路如何,这个经历世事变化的年轻人对生活充满着希望,因为只有你怀抱希望,才是坚持下去的无限动力。
⑷ 成都家庭团伙偷41辆共享单车将车切割要干什么
投放在华阳附近的41辆共享单车,被发现车身被切割成段,丢弃在一个小土坡上。而令人不解的是,系统数据显示,这些单车是被人偷运至距离华阳约15公里远的一处仓库——而这里距离小土坡有20多公里的车程。
从警方了解到,涉案的五人均被抓获,其中有父子、表亲。审讯中嫌疑人交代,他们原计划盗窃单车进行拆卸切割后,以卖废铝的名义卖给废品收购站,不过被收购站老板拒收了。
因为仓库的厕所还在建,第二天龙先生准备去提醒对方。“敲了半天门,里面的人一直不开门。”等了十分钟左右门终于打开,龙先生注意到,仓库内多了一名男子,“里头有一台切割机,其他东西都用彩布遮住。”龙先生觉得有些不对劲,“之后,我和我哥以接电线的名义又去了一次。”
这次依然等了约十分钟,仓库门才打开。“看到里面放了很多摩拜单车,都是完好的。”龙先生疑惑:为何拉这么多摩拜单车过来?对方解释称,自己是摩拜单车厂里的维修人员,并称有工作证,但他们始终没有拿出“工作证”。
“我觉得很可疑,就让他们第二天早上必须搬走,收的房租也退了。”龙先生介绍,这伙人在仓库总共待了大概3天。
2017年11月,租仓库的男子邹某在遂宁落网。随后,涉案的余某、陈某以及邹某的父亲也被抓获;主谋——邹某的表哥李某也于今年1月2日被抓获。
天府新区公安分局正兴派出所办案民警介绍,李某曾做过废品收购生意,他了解到摩拜单车是全铝车身,觉得有利可图,于是在去年9月初纠集邹某、余某、陈某三人在华阳一餐馆内“开会”,计划盗窃摩拜单车后切割变卖。
按照李某的提议,邹某等三人在新兴街道租下仓库,并购买了一台切割机。9月14日凌晨1时许,邹某等驾驶李某提供的货车在华阳大道附近盗窃了6辆单车,并拉回仓库。第二天凌晨,他们又盗回35辆单车。这41辆单车全部被切割,“花了8个小时。”
9月16日凌晨,邹某等将切割下的单车GPS锁和座位拉到世纪城路大桥丢至河中。之后,他们将切割后的车身拉到双流区一废品收购站。“车身上还有摩拜的标志,收购站老板感觉不对劲,拒绝收购。”民警表示,邹某等人没办法,随后将这些被“肢解”的共享单车拉到了云龙路附近的小土坡丢弃。
据悉,先期到案的盗窃犯罪嫌疑人邹某等四人目前已被批准逮捕,最后到案的李某也已被刑事拘留。
⑸ 废弃共享单车除了回收进垃圾场,还有什么用途
单车被集中丢弃。尤其是一些公司倒闭后,并不会对这些单车做出处理,通常情况是直接丢弃。很多网友都在担心,这个趋势发展下去,共享单车会成为新型城市垃圾。
想想也是可怕,如果这些含有危废物质的GPS像垃圾一样被推在废品收购站,不知道对环境有多少损害哦!所以共享单车公司一定要非常留意废GPS的流向问题,随意的倾倒或者丢弃GPS对环境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因此共享单车企业在选择回收企业的时候不仅需要关注成本问题,还要关注其资质问题,以及是否合法的处置了这些报废自行车。
⑹ 中消协就共享单车等押金建议了什么
12月20日消息,针对最近备受关注的共享单车退押金难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天发出了《关于对共享单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建议》。
建议全文如下:
2017年1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小鸣单车提起公益诉讼。我会对此表示支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消法》赋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是对经营者不法行为的有力震慑,是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有力推动。中国消费者协会将积极指导和推动地方消协有关消费维权工作,并继续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更好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一些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挪用押金、预付费的情况比较突出,造成大量消费者押金难以退还。在推动解决消费者现实问题的同时,我会认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是从制度层面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治本之策。为此,我会呼吁目前正在加紧制定的《电子商务法》中,明确做出立法规制,回应、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背景情况】
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多起共享单车、网约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押金、预付费后,将所收资金挪作他用,在运营不善或停止营业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据报道,悟空单车、町町单车、酷骑单车、小鸣单车、小蓝单车等共享单车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经营,未退还所收押金、预付费逾10亿元,涉及消费者数百万人;又如易到约车拥有用户4000万,司机600万,收取预付费达60亿元。一度因资金运营困难,拖欠司机工资,造成消费者打车难、退款难、沟通难,引发群体投诉。由于电子商务的对象广泛性、经营跨地域性、资金易得性、监管不足性等特点,一旦所收押金、预付费发生问题,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影响的广泛程度、社会反映的强烈程度,远超实体领域,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激化社会矛盾。
3.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的,应当采取由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进行“预授权”冻结的方式。所收押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用户使用标的物造成损失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依据约定扣款;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用户申请立即解除“预授权”冻结。(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动产质押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据此,我会认为押金是消费者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为有效避免企业挪用押金或者对同一标的物收取多人、多份押金带来的资金安全问题,建议采用银行卡“预授权”方式,消费者使用标的物时,由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进行相应金额的“预授权”冻结。使用结束后,如未造成损失,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解除“预授权”,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扣款。“预授权”冻结方式在确认扣款前不会产生现金流,又实现了收取押金的目的,有助于解决消费中的实务问题。)
4.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预付资金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保证保险、银行信托、第三人担保等不可撤销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收取。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用户预付资金,应当与自有资金严格区分,并在注册地开立用户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监管。同时,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收取、使用、管理预收资金信息。用户要求查询相关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拒绝。电子商务经营者预收资金未使用余额超过法定限额的,应当自超出之日起,将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金额作为保证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账户,非经有关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动用。保证金不足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的,应当补足缺额部分,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保证金超过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的,可依法取回超出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破产的,交纳预付资金的用户有权在保证金范围内优先受偿。预收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理由:预付资金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预先交付给运营企业用于自身消费的资金,其使用应遵守合同约定。建议借鉴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预收资金的管理办法,引入资金担保和保证金提存制度,一是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担保,如保证保险、银行托管、第三人担保等;二是引入保证金提存制度,规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法定限额的,向管理机关提存,以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三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破产时,消费者有权在保证金范围内优先受偿。)
5.用户交纳预付资金的,有权自交费之日起15日内要求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理由:引入15日冷静期,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有效防范电子商务经营者高额劝诱带来的非理幸福纳预付费行为。)
6.用户交纳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有权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或者退还预付资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为用户提供及时便捷安全的解除或退费途径,不得以技术手段、格式条款等方式进行限制、阻碍,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理由: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或者退还预付资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及时便捷安全的途径,不得阻碍、限制。)
(二)修改条款
7.《电子商务法(二审稿)》第十七条建议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自公示时起,不得从事新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不得预收资金或者再行延展服务。”(理由:公布即将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信息后,相关经营者未来60天应及时处理原有订单,不应再预收资金或再延展服务,以防问题累积,无法处理。如有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停止服务、关闭门店前最后一天还在预收费用,这种预期违约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应予禁止。)
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部分
8.因原电子商务经营者分立、合并的,用户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退还预付费。(理由: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分立、合并的,消费者主张相应权利的对象。)
三、法律责任部分
9.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十年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理由: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由于擅自挪用、处置预收资金可能引发巨大社会风险,建议同时追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形成有效震慑。)
【地方消协意见】
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建议新增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预收款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在平台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资金管理条件、动用比例限制、信息披露义务等信息,资金存在有关银行的,应明确公示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山西省消费者协会、郑州市消费者协会、黑龙江省杜尔伯特县消费者协会:建议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取预付款作出资质限定、资金管理和提供担保要求、信息披露义务、合同约定规定、退还预付款情形、动用比例限制、严厉制裁措施等规定,以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
【专家意见】
吴景明(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押金是一种债务担保,预付费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提前支付的款项,二者性质不同。目前,押金、预付费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挪用资金、卷款潜逃等。对此,应有一套制度设计。首先,应该第三方托管,第三方托管账户资金必须有条件、凭单据才可提取。第二,责令收取预付费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相应保险,保证预付款安全。第三,如果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退还预付款。第四,收预付款应该设定门槛,规定达到一定资质的经营者才可以收取预付款。
曾筱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应当明确对于押金、预付费的管理。要建立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要明确预收资金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要有风险保证金、投资限制比例,资金安全情况要做信息披露,对于预收资金要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防止非法移转。押金应当是自物权,在破产的时候可以行使取回权。
曹三明(原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应当加强对押金、预付费的管理。从媒体报道来看,共享单车企业在收取押金之后,并没有实行第三方监管。他们收取的押金数额非常大,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有效的实行第三方监管、托管的法律制度,具体模式可参考其他国家成熟的经验。
张严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目前,共享单车企业对于收取押金问题,只有押金说明文件,在服务协议、充值协议中都没有对押金相关内容的约定,更没有对押金的使用、托管、监管、退还,押金的利息或者收益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平台押金的交付属《消法》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不交押金就无法使用共享单车,对押金规则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而共享单车出租方可随时修改平台押金的说明文件来改变押金的使用规则。应当适用《消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作出相应规制。
目前,预付费问题缺乏有效规制。《电子商务法》完全可以将预付费问题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预收资金进行存管,确定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存管资金比例为预收资金的20%-25%,经营者为主营业务发展可申请支取存管资金。消费者要求提供预收资金存管相关信息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此次共享单车的押金危机揭示出消费者保护亟待加强。消费者所交押金被企业挪用,一旦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建议《电子商务法》中明确消费者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消费者有权取回。
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押金是在租赁过程当中的使用保证金。从未来防控的角度来说,应当采用专款专用的资金监管方式。
曹守晔(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赞成将预付费纳入《电子商务法》规制范围,因其和电子商务关系密切,应该规定。
李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收取押金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押担保,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永远是客户的,是支付人的。对于预付费管理,应当实行风险抵押金,或者要求投保专门的险种。
汤浩(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共享单车领域一车收取多人多份押金的情况较为突出,为防范有关风险,可以设定类似于银行卡“预授权”方式,租车的时候,进行相应金额的“预授权”冻结,以该冻结额度作为押金以确保车辆安全,结束后结算扣款,并操作解除“预授权”。
王惠娟(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预付费的,建议建立类似发行债券的准入机制,经核准后才可以收取预付款;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披露有关预付款收取、使用信息;建立资金监管账户,要求其投保保证保险,作为收取预付款的条件。
杨曙光(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互联网这种新兴的行业特别需要进行规范。押金的所有权人是消费者,共享单车企业收取押金不能用于企业经营。如果允许企业收取押金,就应当从法律上作出规定,最大程度地降低消费者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