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卖优势
❶ 网络拍卖与传统拍卖相比较而言有哪些优势
(1)交易双方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个人可以自由出人随时买卖各种物品,回无须支付中间人费用。这答是一种大众化的交易方式,称之为“平民之间的自由交易”。
(2)拍卖网站不一定是拍卖人,卖方也不一定是委托人。许多拍卖网站只是提供一个虚拟的交易场所,所有人都可以在此进行拍卖活动。
(3)不必事先缴付保证金,凭借网站自建的信用评价系统,借助所有用户的监督力量来营造一个相对安全的交易环境,买卖双方都能找到可信赖的交易伙伴。
(4)买卖各方在竞价过程中可以自由交流。如对拍卖品进行提问、回答、讨论与留言等。拍卖网站一般都提供网页供用户登录求购讯息,或协助寻找厂商或卖方。
(5)卖方可根据买方的信用情况,选择出价者中的任何一方成交,而非一定是“价高者得”。国内的易趣网就是采用这种方式:卖方在网站免费注册登录物品信息,买方出价竞价,最后卖方选择买方,与其联系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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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网络拍卖的优势和劣势
网络司法拍卖的优点
1、网络拍卖可以促进标的物拍值最大化,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为公众创造了良好的竞拍环境,扩大了竞拍参与机会。网络拍卖对竞拍者而言,突破了地域限制,享受着足不出户,动动鼠标就可以充分的了解拍品的信息和价格并参与竞拍,使得参拍人数没有限制,大大增加了参拍机率的同时,促使拍卖物交易价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2、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减少暗箱操作,杜绝司法腐败。由于所有信息均在网上公布,所有竞买人获得的信息保持一致,有效的排除了将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拍卖过程在都可在拍卖页面显示,完全处于一种公开的状态之下,法院也只有在拍卖结束之后才能获悉竞买人的具体信息,有效的减少了暗箱操作的机会,筑起了一道廉洁的司法防线。
3、网络拍卖使得拍卖实现“零佣金”,提高司法拍卖效率。网络司法拍卖其运用网络技术平台完全省略了拍卖运营成本,特别是对流拍成品,依法降价后可以直接迅速的重新上传至网络平台,有效的节约了时间。
网络司法拍卖的缺点
1、网络拍卖的平台本身合法性问题值得探讨
拍卖法第十条到第二十四条对拍卖人的资质进行了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拍卖机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特许经营。网络平台,如淘宝网搭建的这个网络拍卖平台是不具备这两方面的条件。对此,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拍卖机构的资质认可方面是个空白。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只是认可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但是并没有对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的资质认证。因此,就目前来看,网络拍卖平台,如淘宝网是没有针对司法拍卖这种特定性为的资质的。
2、对于竞拍者的保护问题值得探讨
作为网络平台,比如淘宝,认为自己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只是提供了网络技术支持,如果竞拍者在竞拍成交之后发现标的物出现瑕疵,那么他应该向谁来主张权利?是否直接起诉法院?这个在目前的实践中很难操作,也很难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