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简述竞价法的三种方式具体内容

竞价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有下面三种形式:

网上竞价
网上竞价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按集中竞价原则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新股竞价发行申报时,主承销商作为唯一的“卖方”,其卖出数为新股实际发行数,卖出价格为发行公司宣布的发行底价,投资者作为买方,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进行申报。电脑主机在申报时按集中竞价原则决定发行价格,即以累计有效申报数量达到新股发行数量的价位作为发行价格,在该发行价格以上的所有买入申报均按该价格成交,如在该价格的申报数量不能全部满足时,按时间优先原则成交,累计有效申报数量未达到新股发行数量时,则所有有效申报均按发行底价成交,发行余额按主承销商与发行人订立的承销协议处理,投资者在新股竞价发行申报时,须交付足够的申购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竞价发行期间暂予冻结,为了防止市场操纵行为,此种定价方式通常都规定每个股票帐户的最高申购额。

机构投资者竞价
新股发行时,采取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法人投资者竞价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一般是由主承销商确定发行底价,法人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意愿申购申报价格和申报股数,申购结束后,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法人投资者的有效预约申购数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事先确定的累计申购数量与申购价格的关系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在申购时,每个法人投资者都有一个申购的上限和下限,申购期间申购资金予以冻结。

券商竞价
在新股发行时,发行人事先通知股票承销商,说明发行新股的计划、发行条件和对新股承销的要求,各股票承销商根据自己的情况拟定各自的标书,以投标方式相互竞争股票承销业务,中标标书中的价格就是股票发行价格

⑵ 国有养殖水域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对外发包的具体程序如何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公开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最典型的例子是拍卖,还有股票、期货等金融交易也是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拍卖法》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这种情形中称为流拍。
适用《拍卖法》《拍卖章程》

⑶ 关于拍卖优先权

1,有。因为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上条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拍卖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法律、法规却未规定。
但是你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第16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也就是说拍卖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按以下程序:一是拍卖前须于合理期限内告知承租人拍卖事项,以便于承租人决定是否竞买;二是承租人须按要求办理竞买手续,并于拍卖日到场竞拍;三是当拍卖中出现最高应价时,承租人须举牌应价,如无其他更高应价,则拍归承租人。如有其他更高应价,则继续竞拍,直至拍归最高应价者

再通俗点,就是法院通知你去竞拍就代表了走法律程序了。你不去就代表放弃了优先权

3,对于拍卖优先权的行使,我国有3种方法
一是“竞价法”,二是“询价法”,三是“询价竞价法”。

“竞价法”是指优先权人和竞买人一起直接参与竞价,实行价高者得。因此,优先权人要行使和实现其优先权,必须同其他竞买人一样,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进行竞买登记,交纳拍卖保证金,举牌竞买。按照“竞价法”,优先权人必须积极竞价、主动应价,其优先权才可能得以实现。

“询价法”是指通知优先权人到拍卖现场,但不直接参与竞价,待经过竞价产生最高应价者后,由拍卖师询问优先权人是否愿意以最高应价为条件主张优先权。如果其不愿意,则拍卖标的即由最高应价者购得。如果其愿意,则拍卖标的即归优先权人购得,而不再询问最高应价者是否愿意再加价。我国台湾地区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点赞的是“询价法”,不再询问最高应价者是否愿意再加价,只要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拍卖标的即归承租人购得,否则,归最高应价者。[9]

“询价竞价法”与“询价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在最高竞价产生后,由拍卖师询问优先权人,若优先权人愿意购买,则拍卖师询问最高应价者是否愿意再加价,如果其不愿加价,则拍卖物由优先权人购得;如果其表示愿意加价,而优先权人不愿加价,则由最高应价者以更高的应价购得;如果最高应价者与优先权人均表示愿意加价,则以现有的出价为起拍价,让二者继续竞拍,直至其中一人退出,拍卖才成交。

你需要再拍卖之前仔细询问拍卖方以哪种形式拍卖...一般都以询价竞价法法拍卖!

4,无所谓。因为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应明确告知参加的各位竞买人,本标的拍卖有优先购买权的存在,拍卖师在落槌之前应询问一下优先购买权是否买受,并且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会上,不需要“加价”,只要在最高应价时,以该最高应价表示买受或不作表示即可。此外,当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买受,但在拍卖师未落槌之前,别的竞买人依然可以继续加价,直到无人加价为止

就是说你有拍卖优先权应该被所有拍卖者知道,第四条说的就是第三条里的询价竞价法
打了这么多希望对你有帮助,50分真不好得!

⑷ 股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具体竞价方法是什么成交价分别如果确定

集合竟价是将数笔委托报价或一时段内的全部委托报价集中在一起,根据不高于申买价和不低于申卖价的原则产生一个成交价格,且在这个价格下成交的股票数量最大,并将这个价格作为全部成交委托的交易价格。集合竟价的基本过程如下:
设股票G在开盘前分别有5笔买入委托和6笔卖出委托,根据价格优先的原则,按买入价格由高至低和卖出价格由低至高的顺序将其分别排列如下:
序号 委托买入价 数量(手) 序号 委托卖出价 数量(手)
1 3.80 2 1 3.52 5
2 3.76 6 2 3.57 1
3 3.65 4 3 3.60 2
4 3.60 7 4 3.65 6
5 3.54 6 5 3.70 6
6 3.75 3
按不高于申买价和不低于申卖价的原则,首先可成交第一笔,即3.80元买入委托和3.52元的卖出委托,若要同时符合申买者和申卖者的意愿,其成交价格必须是在3.52元与3.80元之间,但具体价格要视以后的成交情况而定。这对委托成交后其它的委托排序如下:
序号 委托买入价 数量(手) 序号 委托卖出价 数量(手)
1 1 3.52 3
2 3.76 6 2 3.57 1
3 3.65 4 3 3.60 2
4 3.60 7 4 3.65 6
5 3.54 6 5 3.70 6
6 3.75 3
在第一次成交中,由于卖出委托的数量多于买入委托,按交易规则,序号1的买入委托2手全部成交,序号1的卖出委托还剩余3手。
第二笔成交情况:序号2的买入委托价格为不高于3.76元,数量为6手。在卖出委托中,序号1—3的委托的数量正好为6手,其价格意愿也符合要求,正好成交,其成交价格在3.60元—3.76元的范围内,成交数量为6手。应注意的是,第二笔成交价格的范围是在第一笔成交价格的范围之内,且区间要小一些。第二笔成交后剩下的委托情况为:
序号 委托 买入价数量(手) 序号 委托卖出价 数量(手)
3 3.65 4
4 3.60 7 4 3.65 6
5 3.54 6 5 3.70 6
6 3.75 3
第三笔成交情况:序号3的买入委托其价格要求不超过3.65元,而卖出委托序号4的委托价格符合要求,这样序号3的买入委托与序号4的卖出委托就正好配对成交,其价格为3.65元,因卖出委托数量大于买入委托,故序号4的卖出委托仅只成交了4手。第三笔成交后的委托情况如下:
序号 委托买入价 数量(手) 序号 委托卖出价 数量(手)
4 3.60 7 4 3.65 2
5 3.54 6 5 3.70 6
6 3.75 3

完成以上三笔委托后,因最高买入价为3.60元,而最低卖出价为3.65,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再没有相交部分,所以这一次的集合竟价就已完成,最后一笔的成交价就为集合竟价的平均价格。剩下的其他委托将自动进入开盘后的连续竟价。
在以上过程中,通过一次次配对,成交的价格范围逐渐缩小,而成交的数量逐渐增大,直到最后确定一个具体的成交价格,并使成交量达到最大。在最后一笔配对中,如果买入价和卖出价不相等,其成交价就取两者的平均。
在这次的集合竟价中,三笔委托共成交了12手,成交价格为3.65元,按照规定,所有这次成交的委托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其成交价都定为3.65元,交易所发布的股票G的开盘价就为3.65元,成交量12手。

当股票的申买价低而申卖价高而导致没有股票成交时,上海股市就将其开盘价空缺,将连续竟价后产生的第一笔价格作为开盘价。而深圳股市对此却另有规定:
若最高申买价高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就选取该价格为开盘价;若最低申卖价低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就选取该价格为开盘价;若最低申买价不高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最高申卖价不低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则选取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今日的开盘价。

6.2 连续竟价

连续竟价的成交方式与集合竟价有很大的区别,它是在买入的最高价与卖出的最低价的委托中一对一对地成交,其成交价为申买与申卖的平均价。现仍以股票G为例,某一时刻委托报价的排序情况如下:
序号 委托买入价 数量(手) 序号 委托卖出价 数量(手)
1 3.80 2 1 3.52 5
2 3.76 6 2 3.57 1
3 3.65 4 3 3.60 2
4 3.60 7 4 3.65 6
5 3.54 6 5 3.70 6
6 3.75 3
委托买入的最高价为序号1的3.80元,卖出最低价为序车1的3.52元,这一对优先成交,其价格为两者的平均(3.80+3.52)/2,故产生的价格为3.66元,成交数量只有2手。交易所发布的即时行情为:成交价3.66元,数量2手。这一笔成交后剩余的委托报价排序情况如下:
序号 委托买入价 数量(手) 序号 委托卖出价 数量(手)
1 3.52 3
2 3.76 6 2 3.57 1
3 3.65 4 3 3.60 2
4 3.60 7 4 3.65 6
5 3.54 6 5 3.70 6
6 3.75 3
第二笔,序号1的卖出价为3.52元,序号2的买入价为3.76元,这一对可以成交,成交价格为两者的平均值,价格为3.64元,数量为3手。该次成交后的委托情况为:
序号 委托买入价 数量(手) 序号 委托卖出价 数量(手)
2 3.76 3 2 3.57 1
3 3.65 4 3 3.60 2
4 3.60 7 4 3.65 6
5 3.54 6 5 3.70 6
6 3.75 3
第三笔,序号2的卖出委托与序号2的买入委托可以成交,成交均价为3.67元,成交量1手。成交后剩下的委托情况如下:
序号 委托买入价 数量(手) 序号 委托卖出价 数量(手)
2 3.76 2
3 3.65 4 3 3.60 2
4 3.60 7 4 3.65 6
5 3.54 6 5 3.70 6
6 3.75 3
以后的成交情况为:序号2的买入委托与序号3的卖出委托这一对成交,成交价为3.68元,成交量为2手;序号3的买入委托与序号4的卖出委托这一对成交,成交价为3.65元,成交量为4手。
由于集合竟价是将一段时间内所有的委托一同成交,其价格不易受个别报价的影响,且能反应绝大多数交易者的买卖意愿,产生的价格比较公道和合理,且可以防止操纵股价的行为。深交所以前在股票交易中均采用集合竟价的方法产生价格,其优点是每一次价格的产生都基本不会受偶然因素影响,即使股民的申报价格偏离较大或错报,其成交价一般也不会偏离前一成交价太大,所以集合竟价产生的价格变动比较平滑。而连续竟价因为是一对一撮合,产生的价格波动较大,股市行情的变化也容易大起大落,特别是当股民错报委托价格时,交易系统会毫不留情地按照所报价格成交。目前沪深股市的交易系统均是在集合竟价产生开盘价后就进入连续竟价阶段,所以股民对委托报价应十分地谨慎,以防止错报及误报。(文章来源:股市马经 http://www.goomj.com)

⑸ 如何在盘中快速选股

即时盘中选股做得好,就是一种高效率的短线暴利的捷径。选股的方法分两种情况:即集合竞价选股法和前30分钟选股法。
1、集合竞价选股法: 方法:在调整市场,首先在正式开盘前十五分钟的集合竞价上按涨幅排列,选择高开2%以上的、量比越大越好的、流通盘不超过1.2亿的、价格越低越好的股票作为目标股观察。再找出当正式开盘后股价向上急拉或略微下探,下探不破前天的收盘价的股票重点盯住,然后选择30分钟内第一个涨停的目标股在即将涨停价位追进。 原理:在下跌市场敢于逆势拉升的股票本身就代表强势,说明主力做多意愿强烈。所以追进这种股票可以短线获利。
2、前30分钟选股法:(有事赶时间,简单说一下)
第一种:大盘低开,个股高开或平开。一般这种情况下,由于大盘底开而个股能够高开,就已经说明了这只股票在当天的强势了。通常高开后由于受大盘的影响,股票正式开盘后会在散户的抛压下下探或惯性冲高后下探,甚至下破均线(分时黄线),但很快股价就又会被拉回黄线上面,当股价被上拉突破前高点的时候,成交量也放大,并且为开盘最大量时,可以买进。(盘中长时间在均价线附近横盘的股票也可以根据这种方法买进)
第二种:不管大盘高开、平开或低开,股票开盘高开后迅速上拉,同时均价线也随白线迅速上升。一般情况下强势股会分三波上拉就封涨停,甚至是直线封停的(这种情况要盘感非常好并且手脚快的人才能够抓住)。当第一波拉升后略微下探再往上超过前高点时,同时放出当天开盘后最大量时,就是买进的机会。
第三种:大盘低开,股价也是低开,但很快就会变红盘并且站稳在均价线上,只要白线与黄线的走势不发生背离,也可以根据上面的方法买进。这种情况下虽然在当天会比大盘强,但不一定会拉上涨停。

⑹ 竞争性谈判方式投标人可以为两家吗哪个法律条文规定的

可以。

当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就项目具体情况同采购人进行沟通。

如果采购人不同意此项目继续往下进行,则适用《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废标;

如果采购人同意项目继续进行,则需要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及招标公告时间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做出结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招标采购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招标采购程序改为谈判采购程序。

(6)二轮竞价法扩展阅读

实践证明,只要谈判文件编制、谈判程序、评标标准(办法)规范,竞争性谈判方式也能达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效果,同时竞争性谈判在缩短采购时间、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方面的表现也优于公开招标方式,笔者建议从以下八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工作顺序的转换

《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程序是先成立谈判小组,后制定谈判文件。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存在很多弊端:

一是即使谈判小组制定出谈判文件,确定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也要为供应商留出一周左右的准备时间,人为增加了代理机构聘请评审专家的费用;

二是大部分评审专家是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论证、评标,连续工作无法得到保障,进而影响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效率;

三是由于谈判小组参与整个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代理机构无法对参加谈判的专家小组人员实施保密措施。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建议先制定谈判文件、后成立谈判小组,且谈判文件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来完成,这样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评审专家的产生时间相一致,同时,如遇到的技术问题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和技术支持。调整后的程序简便明了,使未统一之前的问题迎刃而解。

二、候选供应商的确定

《政府采购法》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但实践证明,这样做存在以下弊端:

一是《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谈判小组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标准和方法,容易兹生暗箱操作和人为因素的空间;

二是增加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风险,容易引起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应统一调整为:“符合谈判文件规定资格的供应商均可获得谈判文件并参加谈判”。最大限度地压缩人为因素,减少不必要投诉的发生,更进一步体现“公开、公平”原则。

三、谈判小组产生的时间

鉴于谈判小组产生在制定谈判文件之前,不利于保密工作的实际,同时谈判小组的产生时间,还应充分考虑评标专家保密工作的难易程度、代理机构支付的费用和评标专家产生的惯例等,所以笔者建议谈判小组的产生时间应由制定谈判文件前,统一为“谈判文件确定的谈判时间前(一小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 谈判程序的细化

由于《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必须公开开标,因此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五花八门,而且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第一轮)是否公开开标也争论不休。

笔者认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第一轮)若不公开开标,首先给人不规范的印象,同时容易兹生暗箱操作空间,引发供应商投诉。

鉴于此,应由“谈判小组直接与供应商谈判”,统一调整为“第一轮公开开标后,谈判小组再与供应商进行第二、三轮谈判”。

竞争性谈判方式(第一轮)公开开标有以下优点:

一是把开标情况置于阳光之下,使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对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数量、其他供应商投标时提供的资格文件、携带的相关证明、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等相关信息,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为下一轮谈判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二是各供应商的第二轮报价均不得高于第一轮公开报价的最低价,提高了竞价效益;

三是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方式不再是雾里看花,即使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未中标,代理机构都会给供应商一个充分的理由。

五、谈判小组人数的确定

在实际工作中,公开招标流标、废标后,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条件的,可改为竞争性改谈判方式进行。

但由于各方对《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理解不一,致使出现同一项的评标专家人数目由公开招标的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改为竞争性谈判后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的局面。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公开招标流标、废标后经批准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时,谈判小组统一为“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六、 明确职责权力

《政府采购法》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以下问题:

一是由采购人还是由县乡级财政部门到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批,及到省财政部门审批还是在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批,都没有统一规定;

二是增加了县、乡级采购人的工作量,进而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不符合建立节约型政府精神;

三是与我国一级财权一级事权原则相驳;四是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人员还严重不足,没有能力再承担县、乡级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

笔者建议将这一规定统一调整为:“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七、评标程序、标准的确定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应统一为:“通过式评审,评标最低价中标”。

谈判结束后,采购人要根据成交候选人的最后报价,按照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关于谈判小组使用什么方法提出成交候选人规定的比较笼统,在实际工作中成交候选人的产生成了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自由裁量。

由于成交候选人的产生方法不统一、不规范,高价中标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也成为供应商投诉的高发地带。为此,建议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统一为“通过式评审,评标最低价中标”。

所谓“通过式评审,评标最低价中标”,即谈判小组按照“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参数比较”顺序,逐一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谈判小组仅对前一轮检查合格者进行下一步审查,对未能通过评审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参数比较均合格的投标文件且达到三家以上时,谈判进入下一个环节。

八、规范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谈判、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谈判文件格式范本,代理机构往往是根据以往的经验或想象,缺项、漏项时有发生。对此,建议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谈判文件范本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在谈判文件中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谈判文件范本编制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谈判文件。

通过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存在的八个问题的统一和解决,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不仅能达到,而且还会超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所达到的效果。希望八点建议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各地意见期间能给大家一些帮助,也希望八个亟待统一问题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都得到解决,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