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的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每笔合同的粮食履约时间为自合同生效第5个工作日起,交货期为30天。
第二十八条 买受人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农发行账户。交易市场收到货款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按买受人要求(或按成交时间先后顺序),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并于当日告知买方,同时通知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安排承储库发货。交易市场不得强行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如经举报核实,中央财政将通过结算扣缴相应的货款利息。交易市场在开具《出库通知单》4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资金全部划转至中储粮总公司指定账户。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受人自理或者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如买受人自愿采取散装散运或自备包装物,出卖人承储库不得强迫买受人购买包装物。买受人委托出卖人承储库代办时,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出卖人承储库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出库由买受人确定,如需散装出库,倒袋费用由出卖人承储库负担,包含在汽车(船)板前费用之内。
第三十条 自成交之日起,买受人可到出卖人承储库查验货物,出卖人承储库在与交易市场核实交易合同后,出卖人承储库应予以配合。
出卖人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安排足够人员上班,按日出库能力正常出库。买受人应提前一天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卖人承储库,安排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出卖人承储库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
第三十一条 买受人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出卖人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受人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出卖人承储库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第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全额给买受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出卖人承储库当日告知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开户的农发行和相关的交易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出卖人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由交易市场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食质检部门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粮源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出卖人承储库及时出库,并要求出卖人承储库不得为买受人提供代保管粮食服务。
买受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天内必须向交易市场提出。如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天后有关方面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中储粮总公司与农发行结清贷款。
第三十三条 出卖人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整精米率等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单位)《关于印发2007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7]24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第6.7.1、6.7.2等款规定执行(增价和扣价也要折算成增减量)。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14.5%、杂质1%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点要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数量、水分、杂质等,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
实际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具体折算标准数量粮食的计算办法如下:
1.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对于实际水分低于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2.5个百分点的,即实际水分低于12%(不含)的,不再继续增量。
2.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第三十四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三十五条 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买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卖方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市场从粮食销售货款中按规定的费率预扣,事后清算。宣传广告费用从交易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后可转作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交易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交易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三十七条 中储粮总公司在《验收确认单》签署5个工作日内,与相关农发行进行贷款结算。如有净盈余,按月上缴中央财政;如有净亏损,在还贷次月将亏损情况报财政部。如中储粮总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上缴盈余,因此产生的利息,由中储粮总公司自行负担。

B.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的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50元/吨、5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
第三十九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出卖人代表不签订合同的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买受人及交易市场交纳50元/吨、5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
第四十条 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50元/吨、5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因买方违约应交纳出卖人的50元/吨违约金,由交易市场按月划拨至中储粮总公司账户。
第四十一条 出卖人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出卖人违约,合同终止,交易市场负责通知中储粮总公司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出卖人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受人和交易市场;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中央财政将停止拨付利息费用补贴;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储库点自行承担。出卖人承储库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出库,对于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出卖人承储库,经举报核实后,取消其今后承储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在经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交易市场核实后,可由买受人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
(一)终止合同,退还买受人履约保证金和已付货款;
(二)适当延长出库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交易市场通知中储粮总公司暂退回买受人已付货款并留足履约保证金,待出卖人承储库点具备发货条件后再通知买受人付款并执行合同。交易市场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延长期内的费用和利息仍由中央财政承担。如出库期延长1个月后仍未出运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发运粮食重新组织竞价销售。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储粮总公司拨付货款的,中央财政将从应付卖方手续费中扣除应划拨货款超期利息(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资格。

C. 收购玉米时水分多一扣一具体是什么意思

国家规定临储玉米水分含量最多不超过14%是合格玉米,每超过1%就扣除相应水分的质量。例如100斤玉米含水量为16%,超过2%那么真正的玉米质量就是:100斤-100斤X2%斤=98斤。假如玉米价格为1.5元/斤这时应该售出98斤x1.5元/斤=147元。

国家临储玉米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11元,以2014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玉米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

容重650克/升~685克/升(含650克/升,不含685克/升);不完善粒含量8.0%以内,其中生霉粒2.0%以内;水分14.0%以内;杂质1.0%以内。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

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为2014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


(3)国家临时存储粮食进口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扩展阅读:

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东北3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生霉粒超标玉米收购工作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粮电〔2014〕10号)执行。

1,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 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形成潮粮价格基础上,再 扣价0.15%作为烘干费用;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

2,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 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3,不完善粒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0.5%,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 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对生霉粒含量超过2%不超过5%的玉米将原扣量方式调整为 累进扣价。

具体为:玉米生霉粒含量超过2%不超过3%的扣价1%;超过3%不超过4%的扣价3%;超过4% 不超过5%的扣价6%。玉米临储收购生霉粒含量应控制在不超过5.0%,超过5.0%的,不得作为 国家临储玉米收购。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