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正义
发布时间: 2024-07-06 20:54:17
㈠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各自是指什么
1、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2、实体正义(效率、目的或者说是目标),又称“实质正义”,它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
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
3、罪刑相适应。
(1)程序性正义扩展阅读
中立性
裁判者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甚至是打压。
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裁判者的中立性是一种通过排除各种不公正、不合理情况而保证程序正义目标实现的公正要求,它有三项具体内容:
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担任该案的裁判者;
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
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见。
㈡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程序正义”不仅是实现实质正义的 前提和保障,而且其本身在保障人权、维护正义方面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就使得它在现实和象征意义上都远远超脱了“正义工具”的价值和作用,成为“大于”“实质正义”的“正义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