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
❶ 比较英国议会与美国国会立法的三读程序
美国国会行使立法权。议案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经过同样的程序。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或虽否决但经两院2/3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对外宣战权、修改宪法权等。参众两院各自还拥有特殊权力。参议院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国会立法活动常受院外活动集团的影响。
国最高立法机关,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 ,每州 2 名 。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必须年满 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 ,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 。任期6年,每 2年改选1/3 ,连选得连任 。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 ,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名 ,人数固定为435名 ,必须年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 。任期 2年,连选得连任。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
国会两院在各自议长主持下工作。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英国议会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一、上院——贵族院
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离任首相组成。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而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不定。1986年贵族院共有1196名议员,其中有64名女议员,有349名终身贵族,其余全部是世袭贵族。贵族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贵族院平均年龄为63岁,80岁以上的有95人。这些贵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车马费。所以恩格斯讽刺地称上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
英国议会 上院议长不是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兼任。开会时议长担任大大。
上院开会时间与下院相同。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上院权力被进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职权,是行使英国的最高的司法权,它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上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这是因为:
第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
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对于这个“养老院”的存废问题,自19世纪以来一直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废除还是改造?保守党始终主张改造而不废除。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一致。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其中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资产阶级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贵族范围、增加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涂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缓和群众反对情绪。
当然,英国人民的保守的爱惜国家传统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二、下院——平民院
(一)平民院议员的产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目前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先后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目前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居住期限的资格仍保留,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目前全国总共650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
英国的竞选费用很高,1983年英国各大党的竞选费用:保守党因为得到大企业主的支持,花费了1500万英镑,工党为250万英镑,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为100万英镑。
英国下议院议员的成员比较复杂,特别在工党得势以来议员中议员有大地主、董事长、银行界、工商企业界、律师、教员、新闻记者、农民、工人、工会职员等,在形式上似乎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实际上要当选议员需要金钱和时间,议员每年要开会8个月左右,长时间的出席会议,伦敦生活费用高,没有相当的资财很难承担,因而议员中多数是有钱者,很少是真正的劳动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为5年。但首相有权选择合适时机,请求英王下令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或者执政党的重大决策、提案受下院多数议员的否决而被解散议会,征求民意,提前大选,因而下院实际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国议会大选时比规定日期提前11个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主要在战争时期,议会任期可以延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选,任期为10年。
(二)平民院的职权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
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
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淡化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三读通过后交领域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过。上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财政法案都由内阁提出,由于财政法案讨论的时间有限,加上财政法案的否决会引起内阁的辞职和重新大选,所以多数情况下下院往往按内阁提出的数字通过,最多提一些批评和质问。
监督政府权是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的重要权力,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的监督。议会监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的质询、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批准条约、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对政府的质询是指议员可以对政府各大臣职权范围内的事提出质询,要求答复。口头质询,议员每人每天最多提3个,书面质询不限。议员的质询和回答转瞬就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时,在答复国王的议会开幕词和讨论国家预算时都要进行辩论。除此以外,则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质询不能直接转为辩论,如果这一问题需要辩论,需提出休会动议,要有40位议员同意或者有10位议员同意经议会表决赞成后,议会才能休会,休会后第二天用3小时进行辩论。据说,英国议会开会,怕议员们吵起来,特地备茶,以改善气氛。这大概是中国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资产阶级认为内阁接受议会监督的有效手段。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应该辞职或提请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议席,内阁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情况并不多,除非发生了执政党内部的分裂或者执政党只掌握微弱的多数而反对党和小党联合起来才能发生这种情况。
(三)下院内部的组织
下院机构有两类: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
下院中设议长、副议长。
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处,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争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议长主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照一套机械的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
下院还下设常设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
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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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立法程序
美国国会是美国政府的立法机构,故美国的立法程序,实际上就是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美国国会分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众议院议员有435人,每一名议员代表一个国会选区,任期为两年。众议院里议员的席次是以每一个州的人口依比例计算,比方说加利福尼亚州人口众多,选区也多,所以在众议院里就有53名众议员代表加利福尼亚州;相反的,怀俄明州虽然面积广大,但是人口稀少,所以整个州就算一个国会选区,在众议院里只有一个席位。参议院则不同,不管州的面积和人口多少,每一个州都有两名参议员,所以参议院里总共有100席位,每一名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大体如下:
1.立法提案
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从拟定立法草案开始。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拟定立法草案,但是任何新立法只有国会议员可以正式在国会里提出。在通常情况下,立法草案是由国会议员和其助理拟定的,这些议员会在其选区竞选期间了解了选民对某些议题的想法,并向选民保证他如果选上将会在国会里提出其选民支持的立法草案。
参议员和众议员被选民选入国会,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制定法律。另外,议员的选民,不管是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把拟定的立法草案转交给代表当地选区的议员。与此同时,美国行政部门,包括美国总统和内阁成员等也可以向众议院议长或参议院议长提出立法草案。这种立法来源叫做“行政沟通”(Executive Communications)。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必须向国会报告“国家现况”,这就是为甚么每年总统必须在国会发表国情咨文的原因。总统通常趁这个时候向国会提出法案建议,在国情咨文发表过后,总统会正式把他的立法草案送交给国会有关委员会,委员会大大通常会立刻以原本的形式或修改过的版本向国会提出。
2.提案类型
提案的类型有四种。这四种形式包括法案(Bills)、联合决议案(Joint Resolution)、共同决议案(Concurrent Resolution)和简单决议案(Simple Resolution)。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里,大部份的立法都是以“法案”的形式提出。比方说,2001年到2002年期间,参众两院提出了8948 项法案和178项联合决议案。在这些法案中,众议院提出了5767项法案和125项联合决议案。“联合决议案”和“法案”两者没有很大的不同,两者都需要经过同样的立法程序,不过对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必须以联合决议案的形式提出。这种决议案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将直接送到总务管理局局长,让总务管理局局长送交到各州征求各州批准,不需经过总统批准。联合决议案成为法律的方式和法案相同。
至于共同决议案和简单决议案的处理方式则和法案或联合决议案的方式有所不同。这两种类型的提案通常和制定美国法律无关,而是和两院议事规则、运作和表达两院对事情的看法有关。所以当两院通过这种类型的决议案后,决议案不会递交给总统,要求总统批准。
共同决议案无约束力。众议院提出的共同决议案得到全院通过后将由众议院议事员签署后做为记录,参议院通过的共同决议案将交给参议院秘书签署,两院通过的共同决议案都不会递交给总统采取行动。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议员都可以提出新的立法。众议院有关单位在收到新的立法后会给这个立法草案一个编号,然后把这个立法提案送交和这个立法有关的委员会(Committee)或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让小组成员对草案进行审议。
3. 委员会和听证会
根据国会图书馆的介绍,美国立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可能就是委员会的行动。委员会或委员会小组成员在这个阶段对提出的立法草案进行密集的考虑,仔细研究和辩论,如果立法议题有足够的重要性,委员会会通过举行公共听证会,来了解正反两方对这项立法的意见。接下来,委员会小组成员将对这项新的立法投票,来决定对这项立法采取甚么行动。委员会成员可以对提出的立法进行修改,委员会成员再投票决定是否赞成这些修改。如果这项立法没有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得到批准,这项立法的寿命就在这里结束了。
4. 全院表决到两院协调
得到委员会多数赞成通过的立法将被送到众议院全院,在众议院院会中让全体议员对立法进行审议,辩论和投票。这项立法通过适当议事程序在众议院全院表决后,将送到参议院审议。如果参议院对众议院的立法有修改,这整个修改后的立法必须再送回众议院审议。众议院和参议院有时会在同样一个议题上有不同看法,像最近在美国炒得沸沸扬扬的移民法案问题就是一个例子。
5. 总统签署
当会议委员会的成员达成共识后,同一个版本的立法草案将会分别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表决,如果立法草案在两院都得到通过,这项草案将送交给总统,请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这五个步骤就是美国的基本的立法程序。
❸ 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
①提出议案
在众议院,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只要把议案文本送交书记官或投入议案箱,议案就提出了。
在参议院,一名或多名参议员只须得到会议主持人的认可,就可宣布议案。
同一议案可在两院分别提出。提案权独属国会议员,总统在国会只能提出立法建议,无权直接提出议案。
②委员会审议
议案提出后,众议院议员或参议院主持人按议事规程将议案提交给主管常设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大大通常会将议案交给下属的一个小组委员会审议,也可由全体委员会直接审议。
小组委员会审议时,就议案进行公开的或秘密的听证会。邀请政府官员,利益集团代表,其他议员或公民到会作证:提供情况,陈述意见,回答各种问题。听证后,进行议案审议。完成审议后,向全体委员会报告。全体委员会有时又举行听证会,再审改议案,才进行表决。如果表决拒绝该议案,则议案很可能就此夭折。事实上绝大多数议案在此关口夭折。
③全院辩论和表决
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议案,附加一份报告回到议院,列入日程表。议员们对该项议案进行辩论,提出修正案,最后进行表决。
议案在一院通过后,即送另一院审议,再经过一套以上程序,最后再次表决。
④两院协商
如果第二院对议案又加修改,从而两院通过的文本发生分歧,则需要专门成立临时两院联合委员会协商解决。这个联合委员会协商一致后,文本送回两院表决。这一次两院不再修改议案。如都通过了,就送总统签署。如果为某一院拒绝,再送回联合委员会协商,或任命新的联合委员会协商,直到两院通过为止。
⑤总统签署
总统接到两院通过的议案后签署,即成为法律。也可否决或搁置。否决后议会两院各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则无须总统签署即成为法律。如搁置10天,议会并未休会,议案自动生效。如果10天内议会休会,则议案作废。搁置否决不需要理由,也不能被推翻。
现代美国,总统在立法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
首先,总统否决议案后,两院要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才能否决无效,而三分之二多数是很难争取到的。
其次,总统可以通过咨文行使立法倡议权,事实上国会每年的立法工作主要就是围绕总统的建议进行的。
而由行政部门起草的作为行政建议的议案,通常由拥有管辖权的国会常设委员会大大或小组委员会大大在一个议院提出。行政部门的议案总可以在议会中找到至少一个代言人为他们提出议案。
但是,总的来说,与英国不同,美国总统完全控制国会的时候很罕见。自30年代以来,只有罗斯福新政的“头100天”,约翰逊在1963年─1965年,里根在执政的第一年,可以说是总统暂时主宰了国会,其他时间,行政和立法是相对独立的,总统总要受到议会这样那样的反对。总统不可能命令国会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他只能说服国会,或直接向选民呼吁形成舆论压力,或通过讨价还价、政治交易等手段,使国会通过他的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