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船排筏船晚上显示什么号灯

船舶掉头信号灯如下:
长度为30米以上的机动船或者船队,在掉头前五分钟,夜间应当显示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上为圆球一个,下为回答旗一面的信号,掉头完毕后熄灭或者落下。

附船舶相关信号作业大全如下:
共四个大类计六种:四大类(号灯、号型、号旗、声响信号)及遇险信号(如火焰)、无线电 。

一、有关号灯的名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在显示呈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
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当遵守。
号灯、号型均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技术要求。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第二十八条在航的机动船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灯;除快速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光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
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一)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二)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三)横江渡船夜间在桅杆的横桁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桁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第二十九条在航的船队
在航的船队分别按下列规定显示号灯:
(一)拖船除显示舷灯、尾灯外,还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
1.吊拖或者吊拖又顶推船舶时,显示白光桅灯两盏。
2.顶推船舶、排筏时,显示白光桅灯三盏。拖船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改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显示。
3.吊拖排筏时,显示白、绿、白光桅灯各一盏。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船,为便于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高于尾灯的位置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但灯光不得在正横以前显露。
(二)两艘以上拖船其同拖顶组成一个船队时,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
1.共同顶推船舶、排筏时,应当在一艘拖船上显示顶推船队的号灯,其余拖船只显示被顶推船号灯。
2.前后吊拖船舶、排筏或者采用又吊拖又顶推的混合队形时,最前面一艘拖船显示吊拖号灯,后面的拖船只显示被拖船的号灯。
(三)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或者排筏在航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
1.被吊拖、顶推的船舶应当显示红、绿光舷灯。被编组为多排数列式队形时,应当在最左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红光舷灯,在最右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绿光舷灯。顶推船队中最前一艘船的船首,应当显示白光船首灯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被顶推船的船尾超过拖船船尾时,还应当显示白光尾灯。吊拖船队中最后一排船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2.船舶长度未满30米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光舷灯。
3.人力船、帆船、物体在被吊拖、顶推时,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被顶推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当编组为多排数列式时,则在左、右最外一列显示。
4.排筏被吊拖时,应当在排筏四角高出排面至少1米处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被顶推时,在排首两角高出排面至少1米处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第三十条在航的人力船、帆船、排筏
人力船、帆船在航时,应当在船尾最易见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帆船遇见机动船驶来时,应当及早在船头显示另一盏白光环照灯或者白光手电筒,直到机动船驶过为止。
人力船、帆船由于操作上的困难,确实不能按照机动船要求方向避让时,夜间应当用白光灯或者白光手电筒,白天用白色信号旗左右横摇。
排筏流放时,应当在前后高出排面至少1米处显示白光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工程船
工程船未进入工地或者已撤出工地时,应当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进入工地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一)工程船在工地其位置固定时,夜间显示环照灯三盏,其连线构成尖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三角形顶端为红光环照灯,底边两端,通航的一侧为白光环照灯,不通航的一侧为红光环照灯。白天在桅杆横桁两端各悬挂号型一个,通航的一侧为圆球,不通航的一侧为十字号型。
(二)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夜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圆球、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被拖船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显示号灯外,还应当显示与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相同的号灯、号型。
(三)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船舶有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第三十二条掉头
长度为30米以上的机动船或者船队,在掉头前五分钟,夜间应当显示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上为圆球一个,下为回答旗一面的信号,掉头完毕后熄灭或者落下。
第三十三条停泊
船舶、排筏停泊时,分别按下列规定显示信号:
(一)机动船、非自航船停泊时,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应当在前部和尾部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前灯高于后灯。白天锚泊时均悬挂圆球一个。
(二)人力船、帆船停泊时,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排筏停泊时,夜间在靠航道一侧,前部和后部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三)停泊的船舶、排筏向外伸出有碍其他船舶行驶的缆索、锚、锚链或者其他类似的物体时,应当在伸出的方向,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红色号旗一面。
第三十四条搁浅
搁浅的机动船、非自航船夜间除显示停泊号灯外,还应当显示红光环照灯两盏,白天悬挂圆球三个。
第三十五条装运危险货物
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第三十六条要求减速
要求减速的船舶、排筏或者地段,应当在桅杆横桁处或者地段上、下两端,夜间显示绿、红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RY”信号旗一组。
重载人力船、帆船要求机动船减速,夜间用白光灯或者白光手电筒,白天用白色号旗,在空中上下挥动。
第三十七条渔船
渔船不捕鱼时,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捕鱼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一)机动船在捕鱼时,夜间除显示机动船在航或者锚泊的号灯外,还应当显示绿、白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尖端相对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二)人力船、帆船捕鱼时,不论在航或者停泊,夜间均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篮子一个。
(三)渔船有外伸渔具时,应当在渔具伸出方向,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三角红旗一面。
第三十八条失去控制的船舶
失去控制的机动船、非自航船锚泊前,夜间除显示舷灯和尾灯外,还应当显示红光环照灯两盏,白天悬挂圆球两个。
第三十九条船舶眠桅
船舶通过桥梁,架空设施需要眠桅不能按规定显示桅灯时,应当在两舷灯光源连线中点上方不受遮挡处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代替桅灯。通过后立即恢复原状。
第四十条监督艇和航标艇
监督艇执行公务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红闪光旋转灯一盏。
航标艇在航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绿光环照灯两盏;停泊时显示绿光环照灯两盏。

号灯和号型的技术要求
(一)号灯:
1.“桅灯”是指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第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在后桅装设另一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至少为3米,水平距离不小于船舶长度的一半。
2.“舷灯”是指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3.“尾灯”是指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第一舷67.5度内显示。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4.“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红闪光灯”、“绿闪光灯”是指安置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手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7.“黄闪光灯”是指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8.“红、绿光并合灯”是指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的一盏并合灯。
9.“红、白、绿光三色灯”是指安装在桅灯的位置,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舷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10.“能见距离”是指在大气透射率为0.8的黑夜,用正常目力能见到的规定的号灯距离。
11.号灯的能见距离、桅灯垂直间距和舷灯遮板长度的技术要求见表一。
(二)操纵号灯:
1.有条件的船舶可以装置操纵号灯,以补充本规则第四十三条一项所规定的声号,操纵号灯的每闪历时应当尽可能与声号鸣放的历时时间同步,其表示的意义与相应的声号意义相同。
2.操纵号灯应当安置在一盏或者多盏桅灯的同一首尾垂直面上,并不低于前桅灯的位置。
3.操纵号灯是一盏白光环照灯,其能见距离至少为4千米。
(三)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夜间航行必须备有能够使用的发电设备和蓄电池,以保证号灯的能见距离。
(四)号型、号旗:
1.除另有规定外,号型均为黑色。号旗共40面旗号所组成,包含字母旗26面,数字旗10面,代表旗3面,不同的字母组合代表不同的意义(也可以单独代表意义)。
2.号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米,但船舶长度未满30米的船舶,其号型间距可相应减小。
3.横江渡船号型的箭头为等边三角形。
4.红色、白色旗的规格是宽0.6米,高0.4米。
5.本规则所用信号旗和回答旗,均应当符合《1969年国际信号规则》的规定。

声响信号:第四十一条声响信号设备
机动船应当配备号笛一个、号钟一只。非自航船、人力船、帆船和排筏应当配备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一只。
号笛、号钟应当符合本规则附录二的技术要求。
第四十二条声号的含义
机动船为表示本船的意图、行动或者需要其他船舶、排筏注意时,应当根据本规则各条规定使用号笛发出下列声号:
(一)一短声----我正在向右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左舷会船”。
(二)两短声----我正在向左转向;当和其他船舶对驶相遇时,表示“要求从我右舷会船”。
(三)三短声----我正在倒车或者有后退倾向。
(四)四短声----不同意你的要求。
(五)五短声----怀疑对方是否已经采取充分避让行动,并警告对方注意。
(六)一长声----表示“我将要离泊”、“我将要横越”,以及要求来船或者附近船舶注意。
(七)两长声----我要靠泊或者我要求通过船闸。
(八)三长声----有人落水。
(九)一长一短声----掉头时,“表示我向右掉头”;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时,表示“我将要或者正在向右转弯”。
(十)一长两短声----掉头时,表示“我向左掉头”;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时,表示“我将要或者正在向左转弯”。
(十一)一长三短声----拖船通知被拖船舶、排筏注意。
(十二)两长一短声----越船要求从前船右舷通过。
(十三)两长两短声----越船要求从前船左舷通过。
(十四)一长一短一长声----我希望和你联系。
(十五)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同意你的要求。
(十六)一长两短一长声----要求来船同意我通过。
(十七)一短一长一短声----要求他船减速或者停车。
(十八)一短一长声----我已减速或者停车。
(十九)两短一长声----能见度不良时,表示“我是客渡船。”
前款中“短声”是指历时约1秒钟的笛声“长声”是指历时4到6秒钟的笛声。一组声号内各笛声的间隔时间约为1秒钟,组与组声号的间隔时间约为6秒钟。
第四十三条船舶相遇时声号的应用
船舶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使用声号:
(一)两机动船对驶相遇,下行船(潮流河段的顺流船)应当在相距1千米以上处谨慎考虑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及早鸣放会船声号;上行船(潮流河段的逆流船)听到声号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在鸣放会船声号的同时,夜间还应当配合使用红、绿闪光灯,白天也可以配合使用白色号旗。鸣放声号一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红闪光灯,白天在左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左舷会过;鸣放声号两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绿闪光灯,白天在右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右舷会过。
(二)机动船发现人力船、帆船有碍本船航行,要求其让路时,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以引起注意,并鸣放一短声或者两短声表示本船动向。
(三)机动船驶经支流河口或者叉河口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以引起注意;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前,向右转弯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一短声,向左转弯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两短声。
(四)机动船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对驶相遇,机动船应当在相距1千米以上处鸣放声号一长声,待工程船发出会船声号后,机动船方可以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并谨慎通过。
第四十四条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响信号
船舶、排筏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停泊,应当按下列规定发出声响信号:
(一)在航的机动船应当每隔约1分钟鸣放声号一长声。在航的人力船、帆船、排筏应当每隔约1分钟急敲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约5秒钟。
(二)锚泊的机动船、非自航船、排筏应当每隔约1分钟急敲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约5秒钟。锚泊的人力船、帆船在听到来船声号后,应当不间断地急敲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直到判定来船已对本船无碍时为止。
第四十五条甚高频无线电话
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船舶在航时,应当在规定的频道上正常守听,并按下列规定进行通话:
(一)一般先由被让路船呼叫,通话时用语应当简短、明确。
(二)一船发出呼叫后,未闻回答,应当认为另一船未设有无线电话设备。
(三)两船的避让意图经通话商定一致后,仍应当按本规则规定鸣放声号。
遇险信号
(一)船舶遇险需要其他船舶救助时,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下列信号:
1.用号笛、号钟或者其他任何有效响器连续发出急促短声;
2.用无线电报或者其他通信方法发出莫尔斯码组…------…(SOS)的信号;
3.用无线电话发出“求救”或者“梅代”(MAYDAY)语音的信号;
4.在船上燃放火焰;
5.人力船、帆船遇险时白天摇红色号旗,夜间摇红光灯或者红光手电筒。
(二)任何船舶如见他船遇险,也可以代发上述求救信号,但应当说明遇险船舶的船名、位置。
(三)除船舶遇险需要救助外,可能与上述信号有混淆的其他信号,都禁止使用。
(四)船舶驶近弯曲、狭窄航段以及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应当用无线电话周期性地通报本船船位和动态。

号笛要求:
(一)号笛应当能够发出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声号。船舶长度为30米以上的船舶,可听距离不小于2千米,船舶长度未满30米的船舶,可听距离不小于1千米。
(二)号笛应当安置在船上尽可能高的地方,使声音尽可能少受障碍物阻挡,特别在前方方向上或者特定方向上。
(三)号钟或者其他具有类似音响特性的器具所发出的声压级,在距它1千米处,应当不小于110分贝。
(四)号钟应当用抗蚀材料制成,并能发出清晰的音响。船舶长度为30米以上的船舶,号钟口的直径应当不小于300毫米,船舶长度未满30米的船舶,应当不小于200毫米。钟锤的重量应当不小于号钟重量的3%。

『贰』 船只夜间航行时的的红绿信号灯是干什么用的(有关南丫岛撞船事件)

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内10%,最容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在夜晚航行时,由于船的航速一般都比较慢,很难分清对方的航行方向。这时候舷灯就起作用了。只看到对方船舶的红灯,说明对方在向你的左侧方向行驶;只看到绿灯,说明对方在向你的右侧方向行驶;同时看到红灯和绿灯,说明对方在向你迎面驶来;红灯和绿灯都看不到,说明对方在背向你行驶。

『叁』 船舶夜间在航应显示的航行灯是哪些灯

航空器或船舶夜航时,用以表示自身位置和运动方向,便于互相避让、识别的信号灯。
一般规定:飞机左翼尖装红灯,右翼尖装绿灯,尾翼端装白灯;直升机机身左侧装红灯,右侧装绿灯,尾端装白灯,在旋翼尖装红灯。船舶左舷装红灯,右舷装绿灯,桅杆和船尾装白灯;非机动船只装舷灯;木帆船只装一盏白灯。
飞机的外部灯光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和特殊含义,在使用中也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由于飞机机型、厂商的不同,飞机的灯光系统也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基本上大致规则是一致的。常见的标准外部灯光系统有:
1、红色防撞灯又叫做信标灯,EACON LIGHT或BEACON,分别安装在飞机的上下中部,各一支。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此灯根据机型适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频率爆破闪烁。
此灯在飞机推出及发动机运行时打开!(只要飞机动就必开)
2、机翼灯又叫WING LIGHT,位于机翼每侧的两个单光束灯光,照明机翼前缘及发动机进气口。用于检查结冰情况。
此灯在有结冰可能时应打开,但实际应用中一般常开
3、航行及标志灯航行灯NAVIAGATION LIGHT,标志灯LOGO LIGHT,波音飞机飞为两个电门,空客飞机合在一起。航行灯分别为左红、右绿、尾椎白分别安装在机翼尖和尾追上。用于判明飞行物是飞机及指示飞行方向。标志灯分别安装在两侧的水平安定面翼尖上,提供垂直安定面上的航空公司标志进行照明。
空客飞机位两组航行灯,它的LOGO灯当主起落架减震支柱被压缩或襟翼伸出15度以上时标志灯亮。
航行灯为只要飞机上有人就必须打开
4、机头灯(空客飞机)NOSE,此灯安装在前起落架上,两个灯分别叫做起飞灯和滑行灯。放在T.O位置时起飞灯和滑行灯都亮,放在TAXI时只有滑行灯亮。此灯用于滑行道及跑道的前照明,飞机滑行时放在TAXI位,进跑道后放在T.O位置。飞机起飞后关闭。前起落架收起时,自动关闭。
*、滑行灯(波音飞机)TAXI LIGHT,此灯安装在前起落架减震支柱上。1个。地面滑行时,用来照明飞机前方。
飞机在滑行时打开,离地后立即关闭
5、着陆灯LANDING LIGHT,此灯安装在两侧机翼翼根,左右各两只。用于起飞着陆时照亮跑道。此灯功率很大,使用时产热很高,因此需要高速气流进行冷却。因此在地面起飞前才能打开。
飞机起飞滑跑前打开,离地后关闭
飞机最后进近阶段打开,落地后即关闭
6、跑道脱离灯又叫转弯灯或跑道边灯。波音RUNWAY TAKEOFF LIGHT,空客RUNWAY TURN。安装在前起落架减震支柱上,左右各一,分别提供机头前方两侧照明。用于照明滑行道、跑道边线。起飞后关闭。前起落架收起时自动关闭。
启动发动机后打开,另外用途为夜间示意地勤人员准备滑出
7、高亮度白色频闪灯又叫做高亮度白色防撞灯,STROBE LIGHT。此灯安装在翼稍前后各一及尾椎一只,波音飞机安装在左右翼稍后尖各一只,尾椎一只共3只,空客飞机安装在左右机翼前后翼尖及尾椎,共5只。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此灯根据机型适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频率爆破闪烁,亮度很高。
注意在得到进跑道许可后才可以打开此灯!FL100以上可以关闭此灯。落地脱离跑道前要关闭此灯!!
正常飞机外部灯光使用的顺序应该是
1、 飞机打开总电源开关后,由航前机务打开——航行灯,根据需要打开机翼灯、LOGO灯;
2、 飞机推出时打开红色防撞灯;(地面试车也要打开)
3、 飞机启动发动机后,打开转弯灯准备滑出;
4、 得到滑出许可后,打开滑行灯开始滑行;
5、 进入跑道后,白色防撞灯;
6、 得到起飞许可后打开着陆灯起飞;
7、 离地后,关闭滑行灯、转弯灯;(收起落架后可以自动关闭)
8、 高度上升至10000英尺以上关闭白色闪光灯;
9、 巡航时至少应该保持红色闪光灯、航行灯常开; 根据需要打开LOGO灯和机翼灯;
10、飞机下降至10000英尺以下打开白色闪光灯;
11、飞机放起落架后打开滑行灯;
12、最后进近阶段打开着陆灯;
13、接地后,打开转弯灯,关闭着陆灯、关闭白色闪光灯;
14、滑行到位后关闭滑行灯、红色闪光灯;
15、飞机如果不再有航班任务停机过夜,由航后机务最后关闭航行灯后,关闭飞机总电源离机!
船的航行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
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白光,装于桅杆顶端。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一、 在航的机动船
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1、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3、横江渡轮夜间在桅杆的横衍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衍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二、在航的船队
1、拖轮除显示舷灯,尾灯外,还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
(1)吊拖或者吊拖右灯推船舶时,显示白光桅灯两盏。
(2)顶推船舶、排筏时,显示白光桅灯三盏。拖轮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改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显示。
(3)吊拖排筏时,显示自、绿、白光桅灯各一盏。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轮,为便于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高于尾灯的位置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但灯光不得在正横以前显露。
2、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或者排筏在航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
(1)被吊拖、顶推的船舶应当显示红、绿光舷灯。被编组为多排数列式队形时,应当在最左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红光舷灯,在最右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绿光舷灯。顶推船队中最前一艘船的船首,应当显示自光船首灯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被顶推船的船尾超过拖轮船首时,还应当显示白光尾灯。吊拖船队最后一排船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2)船舶长度为满30米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光舷灯。
(3)人力船、帆船、物体在被吊拖、顶推时,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被顶推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当编组为多排数列式时,则在左、右最外一列显示。
(4)排筏被吊拖时,应当在排筏四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一盏;被顶推时,在排首两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各一盏,其他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三、 工程船
工程船未进入工地或者已撤出工地时,应当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进入工地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1、工程船在工地其位置固定时,夜间显示环照灯三盏,其连线构成尖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三角形顶端为红光环照灯,底边两端,通航的一侧为白光环照灯,不通航的一侧为红光环照灯。白天在桅杆横行两端各悬挂号型一个,通航的一侧为圆球,不通航的一侧为十字号型。
2、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夜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圆环、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被拖轮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显示号灯外,还应当显示与自航船在航施工时相同的号灯、号型。
2、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
灯一盏。船舶有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一盏,白天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四、 海巡艇和航标艇
海巡艇执行公务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红闪光旋转灯一盏。航标艇在航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绿光环照灯两盏;停泊时显示绿光环照灯两盏。
五、 危险运输船
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衍处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同时,彭高工强调,船员应对船舶航行灯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方法有:
1、航行灯、信号灯的设置应符合规定
2、航行灯控制箱由两路电源供电。其中一路必须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供电,两路电源转换开关应设在控制箱上。
3、主电源采用蓄电池时,可只设一路电源。
4、航行灯控制箱应设有每只航行灯发出故障的声光报警信号装置。对小型船舶、航行灯、信号灯由同一只控制箱控制时,允许只设光报警信号。
5、每只航行灯(在控制箱上)应设有单独的控制开关、熔断器和开闭指示装置,并应设有铭牌或标志。
6、信号灯由设在驾驶室的信号灯控制箱进行集中控制和保护。
7、对无人驳船、非自航工程船、趸船等其他无人驾驶的船舶,其信号灯控制箱允许设置在值班或便于管理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