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美电子商务
Ⅰ 中国和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不同是什么 已经造成的原因是什么
1:中国电子商务80%主要是互联网公司。而美国正好相反,他们的电子商务大都数是实体企业。
2:造成原因是:中国实体经济发展不完善,所以互联网行业发展电子商务可以快速发展,而美国实体经济发达,电子商务只能作为一个补充
Ⅱ 美国关于电子商务和物流的法律都有什么
美国方面
为了使电子商务在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下健康发展,美国早在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准备工作。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州两级均有立法权。虽然美国国会有权规范跨州的商贸活动,但是传统上交易法的规则(尤其是《合同法》)一直属于各州立法的范围。为了避免各州立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过大,影响正常的商业活动,美国法研究所等联邦的政策咨询机构制订了一套交易法规则,作为协调各州合同法的模范法,推荐各州逐渐将这一套法律规则制订在本州的法律中。在这些模范法中,最成功的一部就是《统一商法典》(UCC)。该法的目的就是简化、澄清和修订美国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通过习惯、惯例、协议来发展商业规范,以及促进各州法律之间的统一。美国各州都已经采用了《统一商法典》的内容,但又结合本州情况稍加修改。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现出与传统的商贸活动不同的特点,因此《统一商法典》在电子商务领域已显过时。为此,美国法研究所等机构于几年前着手修订《统一商法典》,在其中增加有关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则的内容,这就是所谓《统一商法典》第2条B项(UCC Article 2B)的由来。在草拟的《统一商法典》第2条B项的基础上形成了1999年7月公布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VCITA)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与《统一商法典》一样属于模范法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其能否转化为生效法律取决于各州是否通过立法途径对其予以点赞。从法律效力上看,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与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不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一颁布就对成员国具有了约束力,所有成员国都须在18个月内将其贯彻到国内。然而,美国各州并没有义务必须点赞《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因此要等到全美50个州都按照自己的立法进程点赞该法,可能还需较长的时间。但是,美国联邦政府正积极推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2000年6月30日美国总统签署了《电子签名法》,为在商贸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扫清了法律障碍。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主要适用于创作或发行计算机软件、多媒体及交互性产品、计算机数据以及在线信息发行等交易,不适用于有关印刷出版的书籍、报纸、杂志等的交易。例如亚马逊网上书店通过网络向全球出售书籍,虽然也可以被看作是版权贸易,但是因其交易的是有形商品,所以不包括在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适用范围之内。《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主要调整的是无形财产贸易,更确切地说是包括版权、专利权、集成电路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公开形象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贸易。这说明,美国己经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贸易非常适宜电子商务的环境,其全部交易过程都能够在计算机网络上直接完成,不涉及网下的物流配送问题,因此知识产权贸易必将在电子商务占据主要的位置,其重要性甚至将超过有形财产的贸易。
在计算机信息交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方面,《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引入了“电子代理人”这一非常重要的概念,正式承认了借助网络自动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电子代理人是指在没有人检查的情况下,独立采取某种措施或者对某个电子信息或者履行作出反应的某个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的自动手段。电子代理人的出现使合同的缔结过程可以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自动完成。《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定,合同可以通过双方电子代理人的交互作用而形成,也可以通过电子代理人和自然人之间的交互作用而形成。电子代理人的要约和承诺行为可以导致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力产生。在自然人与电子代理人的缔结过程中,自然人应当以作出声明或者行为的方式表示其同意缔结的意识。例如,当申请注册免费电子邮件地址的用户,登录到电子邮箱提供者的网页上,要求注册电子邮件地址时,网页会出示一份很长的格式合同,详细规定了用户使用电子邮件的条件和要求,最后则是一个很大的表示同意(I agree)的图标,如果用户点击了这一图标,就表示同意注册电子邮件的全部合同条件,并将这一同意的意思表示发送给对方的电子代理人,用户与电子邮箱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
在根据格式许可合同方面,《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规定,格式许可合同是指用于大规模市场交易的标准许可合同,包括消费者合同及其他适用于最终用户的许可合同。计算机信息的提供者拟定的这类合同面向广大公众,基于基本相同的条款提供基本相同的信息。这类合同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具有非协商性,一方提供了格式条款之后,对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由于网络上的计算机信息交易大量采用自动的格式许可合同的形式,因此为了保护格式合同相对人(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对这种合同的约束力作出了专门的规定。《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定,格式许可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只有在对合同条款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受合同约束。如果有些格式条款不易为人所察觉(例如字体过小,含义模糊),或者相互冲突,则不对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己经付了款,支付有关费用或者遭受了损失,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予以合同补偿。
此外,由于网络上的交易活动从缔约到履行基本上是自动完成的,有些不法之徒便借机从事违法或欺诈活动。因此《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定计算机信息的提供者对其提供的计算机信息负有担保的义务,即担保其提供的计算机信息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在许可期间被许可人的利益不会因为任何第三方对计算机信息主张权利而受到损害。具体而言,计算机信息提供者应当担保其许可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在其所属国的领域内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计算机信息提供者不想承担担保义务,它必须向接受者作出清楚的说明。例如,在计算机信息的网上自动交易中,标明在您享用信息之时,如受到干扰,提供者不承担担保责任。当然,一旦计算机信息提供者不承担担保义务,其信息的市场价值就降低了。
总之,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美国网上计算机信息交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美国国内曾经在是否需要对电子商务立法这一点上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尽管《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有不足之处,例如美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很多人指责该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利,过于偏坦商业组织的利益,但是该法仍然将美国电子商务立法推进了一大步。美国各州正在积极点赞该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最终会成为调整美国电子商务的基本法。
Ⅲ 深度分析为什么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能够超越美国
因为美国的商业环境是“地贱人贵”,而中国正好相反,是“地贵人贱”。这就首先导致中国的房价比美国高的多!然后,正是因为中国的地贵,导致线下实体店置业或租金成本高,成本传导到商品价格上,于是商品的定倍率(零售价:出厂价)通常也很高。而网上商品无需支付昂贵的租金,加上快递服务便宜,使得线下商业的劣势更加明显。 所以,“地贵”是推动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功臣!但是很少有人看到了这一点。当然,中国“地贵”的原因不止是人口多且集中流动,政府的土地财政也是很大原因,这里就不再论述了。 但是,中国的电商,其实还是在享受人口红利,只是从中国制造转到了快速发展的物流,中国以前的廉价劳动力在工厂,现在的廉价劳动力在路上。 这就是为什么马云做菜鸟的原因,也是刘强东大量投资物流的原因。而物流的成本优势,是电商的生死穴。
在中国,有大量廉价劳动力,可以做到江浙沪6块钱包邮、隔天到货。但美国人工服务是很贵的,所以物流效率没这么高。在美国上网买东西,两三天后送到是很正常的,在中国就会觉得怎么这么慢,我们晚上十点下单,第二天早上十点就到,因为它能让劳动力非常拼命且廉价地干这个活,美国“人贵”啊,谁能雇来如此多的廉价劳动力?因此物流成本就成了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因素。
在美国,商店能做出自己的特色,卖一些不一样的商品,创新带来的差异化使得消费者无从比价。创新,最能带来高附加值。而中国百货业销售的东西同质化程度较高,使消费者容易比价,商品价格就会被压低;同时中国百货业运营效率低下,成本较高。
Ⅳ 中国电商和美国电商是不是相差甚远
你好,中美电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电商DNA:美国的电商由传统零售企业和亚马逊主导,而国内电商基本由互联网公司主宰。
二、移动支付:美国的移动支付渗透率远超中国,移动支付渐成常态。而中国移动支付在电商整体流量和交易额的占比仍旧偏低,处于爆发前夜。相同的是,苹果的iPhone和iPad在中美两国都成为用户移动支付的首选设备,消费能力完爆安卓。
三、社交网站贡献方面,社交网络为美国电商带去的流量小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在中国,新浪微博已成为电商的一大流量入口。
以美国的亚马逊为例,我觉得中国电商的差距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物流。亚马逊的物流费用率只有9%左右,远低于中国电商13%左右的水平,这直接导致了二者盈利与亏损之别。目前,中国同行基本上已经意识到了这一差距,并且都在花钱建设物流体系。然而自建物流体系有利也有弊,他一方面能够释放规模效应,另一方面自建物流体系所产生的高额费用压力和现金流压力,也许会让不少公司根本熬不到"黎明"。
其二,挖掘用户需求。亚马逊对用户的关注不单单体现在把"用户至上"的口号写在每年的"致股东的信"里面,而是运用强大的数据分析与处理技术、以及各种高超的技术手段去实现这一点。亚马逊对客户需求的挖掘能力非常卓越。举例来说,当你搜索或者买下一本书时,亚马逊常常能够推荐出非常符合你的口味、与你的知识层次十分匹配的书,你会不自觉地买下更多的书。它像一个"很懂你"的朋友,能不断地引导你消费,而且你觉得这些都是你想要的、很开心。
这种推荐功能中国的电商也都有,不过推荐的大都不能触发你购买的欲望。这背后体现了对于消费者需求挖掘能力的巨大差距!
其三,创新。这一点毋庸赘言,中国的电商除了无休止且不断升级的价格战之外,唯一的创新之举就是引进更多的品类,从卖书卖家电、变成卖各种百货。
几乎没有什么自己的创新,完完全全就是对国外一流电商的模仿、以及对竞争对手的模仿和跟进。反观亚马逊,他在卖书的时候,发现可以卖电子书,又因为要让读者有一个更为方便的阅读方式,所以推出了自家的Kindle 电子书阅读器,随后又围绕Kindle 发展了KDP 服务,进而改写了整个出版行业的结构版图。每一项都是一个巨大的创新和成功。可以说,亚马逊是不断在围绕客户需求进行一个接一个的、无止境的创新。
其四,对产业链的控制。网络购物本来是集中于流通环节,主要是商品的买卖购销。亚马逊在做电商的时候,围绕网购的整个链条进行延伸,用FBA 增强了对整个网购物流体系的控制力、用KDP 实现了对整条出版产业链的控制力、用AWS云计算平台增强了对整条互联网产业链的控制力。
中国的电商在这方面刚刚起步,目前能做到的主要是扩大销售规模、这样巨大的采购优势能够获得供应商在价格和成本上的优惠,并且利用买断、独家销售、OEM 贴牌等方式增强自身的差异性和话语权。
其五,技术。亚马逊的技术很强大,正是技术的强大才保证了亚马逊对于客户需求挖掘的精准与深入。而中国的电商则秉承了中国企业的一贯传统,更注重广告和营销而不是技术和研发。正因为技术实力上的差距,因此在数据分析与处理、挖掘用户需求、创新等方面才难以有令人满意的表现。
Ⅳ 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经历了哪些阶段
亚马逊开始领导的B2C和易贝领导的C2C 亚马逊好像早易贝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