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遗产(房产)纠纷,口头遗嘱,法庭案例分析,比较复杂,请求大家帮助,谢谢

1、女1、女2办理抄了正式的收养手续,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你说的邻居证明是在什么时候听到的口头遗嘱,如果符合以上条件,2个邻居证明就有效。否则要有书面遗嘱。
4、在所有子女都确认口头遗嘱的情况下,口头遗嘱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有效。
5、女6、女7如要分割,如果不能证明遗嘱的有效性,法院会支持其分割的请求,如男3有证据证明女6、女7没有尽赡养义务而自己尽了大部分义务,可请求法院少分财产给女6、女7,多分给自己。
6、如其他子女都认可口头遗嘱,则可以要其书写认可爷爷奶奶口头遗嘱并同意放弃自己法定继承份额并且将该份额由男3继承的书面材料,男3可将此书面材料提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