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㈠ 个人结汇额度一年不超过5万美金,那么如果我要结汇15万,有什么办法可以实现
可以通过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的代理收汇、结汇业务解决。
2013年2月,外汇局发版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权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此次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的业务种类是跨境代收业务和跨境代付业务。支付机构办理此类业务,须与境内银行合作,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跨境资金的集中支付;而境内合作银行则须根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明细,将集中收付的资金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结售汇和国际收支逐笔还原申报。
就是说对于个人或者无进出口权限受结汇额度影响的商户可以通过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的代理收汇、结汇业务解决个人5万美金结汇额度限制的问题,而你只需要能够提供交易明细,具体贸易背景的商户或者个人就可以享受这样的结汇优惠了。
㈡ 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的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试点期间支付机构违反本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可要求其整改、停止试点等。
支付机构如出现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其分支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予以处罚。
㈢ 电子商务的五个政策支持领域分别是什么
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支持措施。一是优化海关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二是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查验和放行,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三是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四是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五是提供财政金融支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㈣ 跨境电商支付方式有哪些
我国跨境电子支付结算的方式主要有跨境支付购汇方式(含第三方购汇支付、境外电商接受人民币支付、通过国内银行购汇汇出等)、跨境收入结汇方式(含第三方收结汇、通过国内银行汇款,以结汇或个人名义拆分结汇流入、通过地下钱庄实现资金跨境收结汇等)。
跨境电子支付业务发生的外汇资金流动,必然涉及资金结售汇与收付汇。
(4)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扩展阅读
支付机构对参与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客户采取实名认证制,严格审核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支付机构应通过有效方式核验银行支付账户开户人信息与客户身份信息的一致性者一致方完成支付。
支付机构仅对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范围包括货物贸易交易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同意的服务贸易交易交易背景的跨境,不得开展无外汇支付业务。客户外汇备付金账户资金与支付机构自有外汇资金应严格区分管理,不得混用。自有外汇收支运用应遵循现行机构外汇管理规定。
支付机构可集中为客户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但应实现交易信息的逐笔还原轧差收付汇和结售支付,不得汇。机构应在日内办理结售汇业务据与户约定或实际交易情况,及时向客户支付,不得故意延迟支付。
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服务时,可接受客户人民币或自有外汇支付客户向。支付机构划转外汇时,银行应要求其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额、支付机构名称等信息的网上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经核对金额和支付机构账户名称后办理,并在交易附言中标注“跨境外汇互联网支付划转”字样。